第一條 為加強公共支撐平台的建設與規範管理,提高公共資源使用效率,充分發揮其支撐科學研究、人才培養、學科發展的重要作用,依據國家及學校相關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适用于學校審批獲準建立的校級公共支撐平台及二級教學科研單位審批獲準建立的院級公共支撐平台。
第三條 公共支撐平台的建設管理,按照“誰設立誰建設、誰使用誰管理”的工作原則,實行“學校統籌監管、部門分工負責、設立單位建設運行”的建設管理體制。
第四條 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為學校公共支撐平台建設管理部門,負責校級公共支撐平台的規劃論證,校院兩級公共支撐平台的建設指導、運行監督等工作。公共支撐平台設立或依托單位負責本單位公共支撐平台的具體建設與管理工作。
第五條 校級公共支撐平台的運行應立足校内、面向社會,積極開展開放共享服務,充分發揮公共平台服務校内教學科研、服務社會發展的作用。
第六條 院級公共支撐平台的運行應在确保其設立單位的基本教學、科研任務的前提下,以校内單位優先為原則,按預約申請流程安排開放共享服務,使平台發揮最大效率與效果。
第七條 公共支撐平台實行有償開放使用服務,平台(或設立單位)按實際使用情況,向使用單位或個人收取一定的使用費。使用費收取,應執行國家、行業或本地區相關标準;沒有上述相關标準的,應綜合考慮設備折舊及維護、材料消耗、水電費、技術服務等項内容,并參考國内或本地區其他單位同類儀器設備收費标準。
收費項目及标準,須經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财務處審核通過後,報學校收費領導小組審批。未經審批,各單位不得自行收費或改變審定的收費标準。
第八條 公共支撐平台有償服務收入,主要用于保障平台的建設和運行,并參照《Betvictor中文版測試費管理使用實施細則》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學校設立公共支撐平台建設專項經費,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統一管理。其使用方向主要為校級公共支撐平台條件建設、技術人員培訓等能力建設的➿⚽✨➿和補充,以及校院兩級公共支撐平台的評價激勵。
第十條 學校對公共支撐平台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年度效益綜合考核評價,考核内容包括“機時利用、完好程度、功能利用與開發、開放服務、經費使用、科研成果、人才培養”等。考核工作将采取平台(或設立單位)自評與學校評審相結合的辦法。
第十一條 根據平台運行績效考評結果,對于學科支撐能力突出、公共服務效果顯著、運行管理高效規範的平台,學校将給予表彰及獎勵,并在後續建設中予以扶持。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