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科研實驗室管理工作,确保實驗場所安甯穩定,維護實驗環境整潔有序,結合學校實際,建立科研實驗室安全值日官(以下簡稱“值日官”)制度,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規定适用于學校教學科研等單位所屬各科研實驗室。各相關單位科研建制實驗室内的各功能實驗室均應設立值日官,值日官人數根據功能實驗室設置情況由各單位自行決定。
第三條 各單位值日官人員應由在編在崗教師、管理人員、實驗技術人員或在籍研究生擔任,實行輪值制,值日官輪值表須張貼上牆。
第四條 輪值期間,值日官應每天早來晚走、認真負責,檢查監督所屬功能實驗室内工作人員行為是否安全規範、設施設備是否安全運轉、環境狀态是否安全整潔等情況,具體要求參照《高等學校科研實驗室安全檢查項目表》(最新版)。認真填寫值日官檢查記錄表,并将值日及有關情況及時向該功能實驗室負責人彙報。
第五條 值日官檢查記錄表應定期整理成冊,于每學期末報各二級單位備案,并納入實驗室安全檔案管理。
第六條 學校各相關單位教學建制實驗室内的各功能實驗室,可根據實驗室實際需要,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七條 本辦法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