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教育部《高等學校儀器設備管理辦法》(教高[2000]9 号)、《Betvictor中文版儀器設備管理辦法》(校發[2012]268 号)的相關要求,為進一步加強對貴重儀器設備購置論證工作的管理,在保證學校事業發展規劃的基礎上,合理購置貴重儀器設備,落實“放管服”改革總體要求,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單價在人民币10萬元(含)以上的儀器設備為貴重儀器設備。預算單價達到貴重儀器設備标準的在采購之前須進行購置論證。
第三條 貴重儀器設備購置論證以“立足需求,科學論證,關注效益,合理布局,結合實際,避免重複”為指導原則。
第四條 在提交儀器設備購置申請前,儀器設備購置單位應做好充分調研,準備拟購儀器設備的基礎資料和論證答辯材料,填寫《Betvictor中文版貴重儀器設備購置可行性論證審批表》(以下簡稱《論證審批表》),主要内容包括:
(一)結合學校工作任務對拟購儀器設備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進行預測分析。
(二)拟購儀器設備先進性和适用性的說明,包括:儀器設備适用的學科領域,拟選品牌、型号、規格、性能、預算價格及技術指标等。
(三)拟購儀器設備附件、零配件、軟件配套經費及購置每年所需運行、維修經費的落實情況。
(四)拟購儀器設備的查重情況。
(五)拟購儀器設備的操作和管理人員配備情況。
(六)安裝場地、使用環境及各項輔助設施的安全、完備程度。
(七)校内外共享方案。
(八)效益預測及風險分析。
第五條 儀器設備購置論證會的組織辦法:
(一)預算價格在人民币10 萬元(含)至40萬元的,由購置單位根據本辦法确定的論證原則召開專家論證會。
(二)預算價格在人民币40 萬元(含)以上的,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組織相關專家、有關職能部門和購置單位召開專家論證會。
(三)儀器設備購置論證專家組由具有副高級(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技術和管理兩類人員組成,人數不少于5人。預算價格在人民币300萬元(含)以上的,人數不少于7人。
(四)預算價格在人民币300萬元(含)以上的,應邀請校外同行專家參加,且邀請的校外同行專家不得少于2人。
第六條 40萬元(含)以上儀器設備進行購置論證時重點關注拟購儀器設備的預期效益、與現有儀器設備的布局關系、是否符合學校事業發展規劃、相關支撐條件是否滿足等等,避免發生簡單重複購置。
第七條 預算價格在人民币10萬元(含)至40萬元的儀器設備購置審批程序為:
(一)購置單位填寫《論證審批表》,召開購置論證會,單位負責人、論證專家組在《論證審批表》上簽署意見。
(二)購置單位向學校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提交《論證審批表》,附帶該儀器設備的購置技術要求。
(三)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對現有儀器設備情況和購置論證情況進行審核。
(四)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履行相關審核簽字手續。
第八條 預算價格在人民币40萬元(含)以上的儀器設備購置審批程序為:
(一)購置單位填寫《論證審批表》,提交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審核。
(二)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對拟購儀器設備是否屬重複購置進行審核,并對拟購儀器設備安裝和運行的外部條件進行現場考察。
(三)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組織召開儀器設備購置專家論證會。
(四)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履行相關審核簽字手續。
第九條 預算價格在人民币300萬元(含)至500萬元的儀器設備,經專家論證會通過後,報主管校領導簽批;預算價格在人民币500萬元(含)以上的儀器設備,經專家論證會通過後,報校長辦公會議或校黨委常委會議審議。
第十條 對項目立項時已進行過專家論證且該論證符合學校論證要求、論證意見明确的設備購置,或簽署的合同中有儀器設備購置預算且列有儀器設備名稱、品牌、型号等明細信息的,不再重複進行購置論證。
第十一條 對預算價格在500萬元(含)以上的儀器設備購置,項目立項時已獲校長辦公會議或校黨委常委會議審議通過、且已列入國家有關部委或學校設備購置預算的,不再重複報校長辦公會議或校黨委常委會議審議。
第十二條 預算單價較小、集成為一個系統預算總價在人民币10 萬元(含)以上的儀器設備和批量預算總價在人民币 10 萬元(含)以上儀器設備的購置論證和審批,按此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負責儀器設備購置論證材料的整理歸存。設備驗收入賬完成後,合并建立完整的設備購置檔案,定期交學校存檔、備查。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Betvictor中文版貴重儀器設備購置論證管理辦法》(校發[2011]94号)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