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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victor中文版實驗技術人員考核與激勵工作實施辦法
發布時間:2021-08-27        作者:        編輯:左文傑       浏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教育部《關于深化高校教師考核評價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教師[2016]7号)和《Betvictor中文版教職工年度考核工作實施辦法(教師以外系列)》(校發[2017]249号)精神和要求,為健全實驗技術人員考核評價機制,完善激勵政策,實現實驗技術崗位工作考核的規範化、科學化、制度化,結合《高等學校實驗室工作規程》(國家教委[1992] 20号)等相關規定和實驗技術崗位工作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學校全民所有制事業編制在崗實驗技術人員,以及以A類或B類人事代理方式聘用的實驗技術人員

第三條 與學校簽訂聘用協議的高端崗位實驗技術人員,年度考核按照本辦法執行,任(聘)期考核按協議進行。

第二章 考核原則

第四條 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按照崗位特點,實事求是、規範合理、準确公正地進行業績評價。

第五條 堅持分類指導原則。依據崗位類别、崗位層次和學科特點,制定考核标準和要求。

第六條 堅持定性與定量相結合原則。要以德為先、業務為要、發展為本。

第七條 堅持年度考核與任(聘)期考核相結合原則。年度考核重在督促檢查,着重年度基本工作任務完成情況;任(聘)期考核重在崗位職責履行情況的全面總結評價。

第八條 堅持分級管理與重心下移原則。以學校為主導、中層單位(或挂靠公共中心)(以下簡稱“中層單位”)為主體、實驗室為基礎,制定辦法與細則,組織考核與評價。

第三章 方式與内容

第九條 根據不同的崗位分工,按教學實驗技術類、科研實驗技術類和公共平台實驗技術類等三類,初級、中級、副高級、正高級、高端人才等五級進行考核。崗位類别與層級不同,考核側重點不同,但工作量要達到本單位崗位分工要求的基本工作量。工作時間實行動态坐班制,每周不少于5天工作日坐班的小時數。

第十條 考慮學科特點的不同,學校負責制定統一宏觀和指導性的指标;各“中層單位”根據學科和單位工作特點補充制定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具體指标;實驗室也可進一步細化補充要求。

第十一條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思想覺悟與政治素質、工作态度與工作紀律、實驗服務與管理、實驗室建設與管理、實驗方法研究與儀器功能開發、學習培訓與理論總結、工作效果與滿意度等方面。重點考核履行崗位職責與完成工作任務的情況,以及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分總量要求和單項要求,設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标準。

第十二條 考核指标分7大類共100分,其中思想覺悟與政治素質10分、工作态度與工作紀律10分、實驗服務與實驗管理35分、實驗室建設與管理25分、方法研究與功能開發5分、學習培訓與理論總結5分、工作效果與滿意度10分。

第十三條 基本合格總量最低要求為50分,合格總量最低要求為60分,基本合格與合格單項最低要求為思想覺悟與政治素質6分,工作态度與工作紀律6分,實驗服務與實驗管理21分,工作效果與滿意度6分;優秀總量最低要求為90分,單項最低要求為思想覺悟與政治素質8分,工作态度與工作紀律8分,實驗室建設與管理初中級職務10分、副高級職務以上的15分,方法研究與功能開發副高級職務以上的3分,學習培訓與理論總結3分,工作效果與滿意度8分。

第十四條 定性評價以組織鑒定和同事評議為主,定量評價依據本單位公布實施的量化考核指标進行。各“中層單位”要嚴格堅持标準,實事求是。被确定為優秀的人數,掌握在本單位接受考核人員總數的15%以内。

第十五條 年度考核期為每年的1月至12月,考核工作于當年12月份進行;任(聘)考核期為3年,考核工作在任(聘)期結束前的2個月内進行。

第四章 組織與程序

第十六條 在學校年度考核領導小組、考核工作小組的領導下,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處(即考核工作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工作小組辦公室)、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以下簡稱業務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學校實驗技術人員考核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各“中層單位”年度考核實施小組,負責本單位實驗技術人員考核工作實施細則、具體指标的制定,考核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各“中層單位”年度考核實施小組,應根據本實施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驗技術人員考核實施細則和具體指标,并在單位内予以公示。無異議後經學校業務管理部門審核、工作小組辦公室備案後,公布實施。

第十九條 各“中層單位”依據本單位公布實施的實驗技術人員考核實施細則和具體指标,對實驗技術人員進行年度考核。初步考核結果應在單位内予以公示,無異議後通過學校業務管理部門報學校工作小組辦公室。如存在特殊問題,應形成詳細書面材料并通過學校業務管理部門報學校工作小組辦公室

第二十條 學校年度考核工作小組審議确定各“中層單位”實驗技術人員考核檔次。如有極特殊情況的,報學校領導小組研究決定。

工作小組辦公室向業務管理部門和“中層單位”反饋該單位實驗技術人員考核結果,同時公布考核優秀人員名單。各“中層單位”考核實施小組按照規定程序将考核結果告知個人。

第二十一條 任(聘)期考核,在個人提交總結報告、提供分年度取得的相關工作業績和成果材料證明基礎上,各“中層單位”結合其年度考核結果進行審核和考核。初步考核結果在單位内公示無異議後,通過學校業務管理部門報學校工作小組辦公室。

第二十二條 學校考核工作小組審核确認各“中層單位”實驗技術人員任(聘)期考核檔次。如有極特殊情況的,報學校年度考核領導小組研究決定。

工作小組辦公室向業務管理部門和“中層單位”反饋該單位實驗技術人員任(聘)期考核結果,同時公布考核優秀人員名單。各“中層單位”考核實施小組按照規定程序将任(聘)期考核結果告知個人。

第二十三條 實驗技術人員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通過所在中層單位、學校業務管理部門向學校年度考核工作小組辦公室申請複核。也可以提出申訴、再申訴,具體辦法和程序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申訴規定》(人社部發[2014]45号)執行。

第五章 結果與應用

第二十四條 年度總分與單項分數不低于優秀最低要求的,年度考核結果為優秀;年度總分與單項分數未達到優秀最低要求、但不低于合格最低要求的,年度考核結果為合格;年度總分與單項分數未達到合格最低要求、但不低于基本合格最低要求的,年度考核結果為基本合格;年度總分或單項分數有低于基本合格最低要求的,年度考核結果為不合格。

第二十五條 任(聘)期内3年年度考核均為優秀的,任(聘)期為優秀;任(聘)期内2年年度考核為優秀、1年年度考核為合格的,可參加任(聘)期優秀評審。各“中層單位”任(聘)期考核優秀率一般不超過接受考核人員的15%

任(聘)期内3年年度考核均為合格及以上、但未達到優秀的,任(聘)期為合格;任(聘)期内2年年度考核為合格、1年年度考核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可參加任(聘)期合格評審。任(聘)期内2年及以上年度考核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任(聘)期考核即為不合格。

第二十六條 特殊情況考核檔次的确定。

(一)考核年度内考勤情況差,事假累計超過15個工作日(含)、不足30個工作日的,曠工累計超過3個工作日(含)、不足15個工作日的,遲到、早退累計超過30次(含)的,其年度考核結果不能确定為合格及以上檔次。

(二)考核年度内考勤情況極差,事假累計超過30個工作日(含)的,曠工累計超過15個工作日(含)的。其年度考核結果直接确定為不合格檔次。

(三)考核年度内病假累計6個月(含6個月,并按足月計算)以上的人員,不參加考核,不确定考核檔次。

(四)考核年度内新聘的非初次就業的人員,可根據需要在征求其原單位工作意見的基礎上确定考核檔次。

(五)經組織批準派出學習、培訓、執行其他任務或借調至其他單位工作的,可依據學習、培訓所在單位提供的情況進行考核,确定考核檔次。

(六)接受立案審查尚未結案的,參加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檔次,待結案後,根據案件結果,按照有關規定補定年度考核檔次。

(七)受到警告處分的,在作出處分決定的當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為優秀檔次;受到記過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年度考核不得确定為合格及以上檔次;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年度考核不得确定為基本合格及以上檔次。

(八)受黨紀處分的工作人員,其年度考核按照中紀委、中組部、人事部《關于受黨紀處分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年度考核有關問題的意見》(組通字[1998]19号)有關規定執行。

(九)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員,經教育後仍然拒絕參加的,其年度考核結果直接确定為不合格檔次。

第二十七條 考核結果将作為實驗技術人員聘用、解聘、獎懲、晉職、晉級和調整工資待遇等方面的重要依據。

(一)年度考核結果為合格及以上的,正常享受國家及學校規定的薪酬及相關福利待遇,可正常晉升職務。

(二)年度考核結果為基本合格的,不能增加薪級工資,不予發放本年度業績津貼(包括與考核相關的單位業績津貼部分)、獎勵績效;該基本合格年度不計入職務晉升的任職年限。

(三)年度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不能增加薪級工資,不予發放本年度業績津貼(包括與考核相關的單位業績津貼部分)、獎勵績效,扣發本年度崗位津貼;考核不合格的下一年度不予晉升職務,該不合格年度不計入職務晉升的任職年限。

(四)年度考核為不确定檔次的,不能增加薪級工資,不予發放本年度業績津貼(包括與考核相關的單位業績津貼部分)、獎勵績效;該年度不計入職務晉升的任職年限。

(五)連續2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低聘一級職務并降低相應的崗位等級;連續3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學校予以解聘。

(六)年度考核結果為優秀的,在同等情況下可優先晉升專業技術職務,優先推薦出國進修學習、崗位聘任等。連續3年或任(聘)期考核為優秀的,适當增加業績津貼獎勵。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附屬醫院及其他獨立法人單位的實驗技術人員考核,由各單位根據本實施辦法,制定相應的考核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處、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81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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