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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victor中文版儀器設備處置工作實施辦法
發布時間:2021-08-27        作者:        編輯:左文傑       浏覽:

(修改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學校儀器設備報廢、報損等處置工作的管理,規範處置行為,合理充分利用報廢報損儀器設備,避免國有資産流失,根據《高等學校儀器設備管理辦法》(教高[2000]9)、《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國有資産管理暫行辦法》(教财[2012]6号)、《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直屬單位國有資産管理工作規程(暫行)》(教财函[2013]55号)、《教育部關于規範和加強直屬高等學校國有資産管理的若幹意見》(教财[2017]9号)、《關于落實直屬高校國有資産管理有關政策的通知》(教财司函[2018]33号)、《Betvictor中文版固定資産管理辦法》(校發[2018]376号)、《Betvictor中文版儀器設備管理辦法(試行)》(校發[2012]268)等文件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學校各單位占有、使用的,并列入學校儀器設備賬的全部儀器、設備和器材。

第二章 處置原則與方式

第三條 學校儀器設備的處置,是指學校對其占有、使用的儀器設備進行産權轉讓、注銷,或占有、使用權變更的一種行為。主要包括無償調撥(劃轉)、出售、捐贈、報廢、報損。

(一)無償調撥(劃轉),是指儀器設備在不變更所有權的前提下,以無償轉讓的方式變更儀器設備占有、使用權的行為。

(二)出售,是指儀器設備以有償轉讓的方式變更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并獲取相應收益的行為。

(三)捐贈,是指儀器設備以無償轉讓的方式變更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的行為。

(四)報廢,一般是指儀器設備達到使用年限,并經技術鑒定或按政府有關規定已不能繼續使用,必須進行産權注銷的行為。

(五)報損,是指儀器設備未達到使用年限、經技術鑒定已不能繼續使用,或出現其他損失,必須進行産權注銷的行為。

第四條 學校儀器設備處置工作,實行統一歸口、技術鑒定與論證、分級審批與報備、評估與競價等原則。

(一)在主管校長領導下,學校儀器設備處置工作統一歸口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其負責組織實施各項具體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處置儀器設備。

(二)儀器設備處置必須經過技術鑒定或專家論證或根據政府有關規定,有序進行。

(三)儀器設備處置應按照規定權限進行審核、審批或報備。未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管理部門不得擅自處置。

(四)儀器設備報廢殘值,應由評估方式确定。

第三章 處置條件

第五條 學校儀器設備的各種處置,均需具備一定條件,不得随意進行。

第六條 儀器設備最低使用年限标準,按照《教育部直屬高校固定資産最低使用年限表》執行。已達使用年限仍可以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

特種設備類,按照政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儀器設備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進行無償調撥(劃轉)處置。

(一)長期閑置不用、低效運轉、超标準配置的;

(二)因單位撤銷、合并、分立而移交的;

(三)隸屬關系改變,上劃、下劃的;

(四)其他需調撥(劃轉)的。

第八條 儀器設備狀态良好,校内無調劑接受需求,校外接收單位同意依據評估給予經濟補償的,可進行出售處置。

第九條 儀器設備狀态良好,校内無調劑接受需求,學校及校内部門(或單位)等相關聯系單位需要的,可進行捐贈處置。

第十條 儀器設備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進行報廢處置。

(一)超過最低使用年限、維修費用一次超過儀器設備原值40%的;

(二)主要零、部件損壞,長期無法補充的;

(三)結構陳舊或技術明顯落後、性能達不到現有使用要求、無法改造的;

(四)嚴重影響使用安全、或嚴重污染環境成公害、或能耗太高(超過額定指标20%)的;

(五)達到國家有關部門強制報廢要求的。

第十一條 儀器設備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進行報損處置。

(一)因疏忽丢失,責任人給予相應價值賠償的;

(二)被盜,公安保衛部門勘察确認的;

(三)人為損壞無法修複,責任人給予相應價值賠償的;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損壞無法修複的。

第十二條 儀器設備符合報廢報損條件,并履行了報廢報損手續,校内有關單位有拆裝教學、維修零配件、社會實踐等需要的,可給予提供并比照捐贈處置履行手續。

第四章 審核、審批權限與報備

第十三條 學校儀器設備處置工作,須按規定權限履行審核、審批與報備手續。

第十四條 一次性處置已達使用年限并且應淘汰報廢的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50萬元以下的,在技術人員鑒定後,經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設備管理科與主管副處長審核,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處長審批。

第十五條 一次性處置已達使用年限并且應淘汰報廢的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至100萬元以下的,在技術人員鑒定、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組織專家和相關職能部門論證後,經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設備管理科、主管副處長、處長審核,由主管校長審批。

第十六條 一次性處置已達使用年限并且應淘汰報廢的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至500萬元以下的,在技術人員鑒定、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組織專家和相關職能部門論證後,經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設備管理科、主管副處長、處長審核,由主管校長和資産分管校長審批(雙簽)。

第十七條 一次性處置已達使用年限并且應淘汰報廢的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的,在技術人員鑒定後,經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設備管理科、主管副處長與處長審核,報校長辦公會或校黨委常委會審批。

第十八條 一次性處置未達使用年限的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1500萬元以下的,在技術人員鑒定後,經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設備管理科、主管副處長與處長審核,報校長辦公會或校黨委常委會批準,主管校領導和資産分管校領導簽批(雙簽)。并在10個工作日内将審批文件及相關資料報教育部,教育部審核後報财政部備案。

第十九條 一次性處置未達使用年限的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1500萬元以上(含1500萬元)的,在技術人員鑒定後,經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設備管理科、主管副處長與處長審核,報校長辦公會或校黨委常委會審議後報教育部審批,教育部審批後将批複文件報财政部備案。

第二十條 對已達使用年限并且應淘汰報廢的,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每季度将處置情況和結果向校長辦公會報告,于季度終了後10個工作日内報教育部備案。

第二十一條 其它處置,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對拟處置儀器設備進行彙總,填寫《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處置申請表》,經學校校長辦公會議、黨委常委會議決議通過後,由學校資産管理部門統一向教育部報備、報批。

第五章 處置程序與要求

第二十二條 學校儀器設備的各種處置,均須遵循一定程序、履行一定手續、符合一定要求,不得随意進行。

第二十三條 儀器設備處置,需校内具體使用單位提出處置申請。單位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填寫《Betvictor中文版儀器設備處置單》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單位價值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填寫《Betvictor中文版貴重儀器設備處置單》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

第二十四條 儀器設備報損,需校内具體使用單位填寫《Betvictor中文版儀器設備處置單》或《Betvictor中文版貴重儀器設備處置單》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同時報告損失的原因及對造成損失的責任者的處理建議。因被盜造成的損失,還要附報公安保衛部門證相關技術的鑒定材料;因人為故意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損失,還要附報有關技術部門鑒定材料。人為故意造成損失的100%賠償;由于失誤造成損失的經濟賠償,責任人按照儀器設備價值(根據需要評估)20%100%賠償,具體比例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根據損失情況确定。

第二十五條 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受理儀器設備處置申請後,須組織技術人員(2-3人)進行現場技術鑒定,報告鑒定結果、提出具體意見及依據。

第二十六條 可報廢報損、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按規定履行審核、審批手續;可報廢報損、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至100萬元以下的,需組織專家(5人以上)現場論證、提交貴重儀器設備報廢論證報告,然後按規定履行審核、審批手續;可報廢報損、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需組織專家和相關職能部門(7人以上)現場論證、提交貴重儀器設備報廢論證報告,然後按規定履行審核、審批手續。

第二十七條 儀器設備狀态良好的,須在學校儀器設備調劑網上公示并根據需要進行校内調劑;無調劑接受需求的,可入學校待調劑使用庫暫存,或委托原使用單位妥善保管(需要工程拆卸或難以搬運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卸和處理。若有出售或捐贈需求,可按規定進入出售或捐贈通道,履行相應程序;若長期無上述各項需求,可進入報廢通道,按規定履行審核、審批手續。

第二十八條 儀器設備對外出售,出售申請報告中要包括:事由、途徑與方式、數量與金額、交接程序等内容,并根據第三方評估與競價方式确定購買單位,雙方簽署出售購買協議;購買單位支付費用、收到儀器設備後,須向學校出具儀器設備接收函,憑接收函、收款憑證、出售購買協議及審批手續,學校(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财務處)進行儀器設備和賬務撤賬處理。交接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由購買單位承擔。

第二十九條 儀器設備對外捐贈,捐贈申請報告中要包括:事由、途徑與方式、數量與金額、交接程序等内容,并且雙方要簽署捐贈協議;受捐單位收到捐贈儀器設備後,須向學校出具捐贈儀器設備的接收函,憑接收函、捐贈協議及審批手續,學校(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财務處)進行儀器設備和賬務撤賬處理。捐贈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由校内捐贈申請單位承擔。

第三十條 履行完審核、審批手續的報廢報損儀器設備,可入學校待處理庫暫存,或委托原使用單位妥善保管(需要工程拆卸或難以搬運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卸和處理。

第三十一條 儀器設備對外調撥(劃轉),可根據文件或相關政策,履行有關審核、審批手續。

第三十二條 學校審批、報教育部(财務司)備案的處置儀器設備情況,學校(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須形成材料、在校長辦公會上或校常委會報告,并形成會議紀要。然後向教育部(财務司)提交學校報廢報損事項的正式報備文件、和相關會議紀要等相關材料;學校審核、報教育部(财務司)審批的,除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交《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産處置申請表》及《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直屬單位國有資産管理工作規程(暫行)》(教财函[2013]55号)中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賬目調整與殘值回收

第三十三條 處置的儀器設備,均須進行調撤賬處理,報廢報損等處置的還需依據一定程序和要求進行殘值回收或充分利用。

第三十四條 報廢報損等處置的儀器設備,學校(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财務處)需要根據相關材料對其進行儀器設備和财務撤賬處理。

第三十五條 處報廢報損儀器設備,須對其價值進行評估,出具評估報告、給出評估價值,價值較高的須交由第三方負責進行

第三十六條 處理報廢報損儀器設備殘值,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競争、擇優的原則。具體參照學校招标采購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處理報廢報損儀器設備,可考慮其殘餘價值的充分利用。校内有關單位以拆裝教學、維修零配件、社會實踐等需求利用的,可視為教學和維修等消耗,不再回收殘值。

第三十八條 根據《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國有資産管理暫行辦法》(教财[2012]6号)、《教育部關于規範和加強直屬高等學校國有資産管理的若幹意見》(教财[2017]9号)文件有關規定,儀器設備處置收入,留歸學校,在扣除相關費用後,納入學校預算,統一管理。扣除費用,一般包括儀器設備處置過程中發生的相關稅金、評估費、拍賣傭金,以及鑒定論證、搬運等費用。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Betvictor中文版儀器設備處置工作實施辦法》(校發[2014]59号)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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