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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victor中文版國有資産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8-27        作者:        編輯:左文傑       浏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學校國有資産管理,規範國有資産管理行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國有資産,防止國有資産流失,确保國有資産安全與完整,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發展,根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 第738号)《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暫行辦法》(财政部2006年第100号令)《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國有資産管理暫行辦法》(教财〔20126号)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學校所屬各單位、各部門的國有資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産,是指學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币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學校國有資産包括用國家财政資金形成的資産、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産、接受捐贈并經法律确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産、其他國有資産。學校國有資産的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産、固定資産、在建工程、無形資産和對外投資等。

第四條 學校國有資産管理活動,應當堅持以下基本原則:

1.資産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

2.資産管理與财務管理、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

3.安全完整與注重績效相結合。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學校國有資産管理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管理體制。校長是學校國有資産管理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校領導是國有資産管理工作的主要負責人。

第六條 學校國有資産管理委員會(簡稱國資委),是學校國有資産管理的領導和決策機構。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國有資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制度。

2.審定學校國有資産管理的規章制度、工作規劃或年度計劃。

3.審批學校重大國有資産整合和配置方案。

4.審定學校重大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資産處置方案及報批報備事項,審定學校各類重大資産管理改革的事項,審定學校重大資産購置、轉讓、置換、開發、對外⏭➰等相關工作

5.組織領導學校資産産權登記、資産清查、資産評估等資産管理工作。

6.研究決定學校國有資産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七條 國有資産管理辦公室(簡稱國資辦),是學校國資委的辦事機構,設在資産管理處。負責學校國有資産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職責是:

1.拟定學校國有資産監督管理規劃及有關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2.負責規定權限内的學校國有資産配置管理,監督檢查國有資産管理與使用情況。

3.辦理學校國有資産對外投資、出租或出借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4.執行學校資産清查工作,協調處理學校國有資産監督管理的具體事項。

5.建立和完善學校資産管理信息系統,實施資産動态管理,完成上級主管部門資産報表的統計彙總工作。

6.接受主管部門監督指導,報告學校國有資産管理工作。

7.落實和督辦國資委會議決議、負責國資委會議的相關準備工作,做好會議記錄并形成會議紀要等國資委的日常事務工作

8.完成有關國有資産管理具體事項的審核、審批和報批工作。

9.完成學校國資委下達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根據學校國有資産性質和用途不同,分别确定歸口管理單位,各歸口管理單位具體分工如下:

1.資産管理處負責房屋及構築物、儀器設備、家具、用具裝具類固定資産,土地使用權、商标權、軟件等無形資産,貨币類資産以外的對外投資的管理。

2.财務處負責流動資産的管理。

3.圖書館負責圖書、期刊等各類文獻信息資源的管理。

4.基礎設施建設辦公室負責在建工程的管理。

5.檔案館負責檔案的管理。

6.考古與藝術博物館、地質博物館分别負責本館館藏文物和陳列品的管理。

7.科研院負責全校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科技成果的管理。

8.大數據和網絡管理中心負責互聯網域名的管理和使用;

9.經營性資産改革和管理辦公室負責對學校持有的國有股權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九條 歸口管理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貫徹執行上級主管部門和學校有關資産管理的政策、規定,負責制定各類國有資産管理的具體實施細則,并負責組織實施。

2.負責建立健全歸口管理的國有資産賬(卡、物)管理和資産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3.負責辦理歸口管理的國有資産處置的申報、審核和報批報備等工作。

4.負責歸口管理的國有資産的合理配置,監督考核各單位國有資産使用情況,提高資産的使用效率。

第十條 各機關機構、派出機構、直屬服務機構、直屬業務機構、教學單位及研究機構為學校國有資産的二級管理單位。二級管理單位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學校國有資産負有直接管理責任,單位負責人是本單位資産管理第一責任人,主管本單位各類國有資産,同時設專職或兼職人員為資産管理員,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産的日常管理工作。各二級管理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學校國有資産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并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産管理實施細則,确保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産安全完整、配置高效、内控科學。

2.負責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産的增減變動手續,建立健全國有資産賬、卡,做到賬實相符,責任到人。

3.配合學校國有資産管理部門進行國有資産清查、調劑、監督檢查、統計報告等工作。

4.配合國有資産歸口管理部門做好報廢物品的回收、處置工作。

5.做好本單位因機構調整,人員變化形成的資産變動交接工作,資産管理負責人或資産管理員變更時,應及時到國有資産歸口管理部門備案。

6.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和資産盤查制度,确保國有資産賬實相符。


第三章 資産配置

第十一條  學校國有資産配置是學校依法履行職能需要和事業發展的需要,結合資産存量、資産配置标準、績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序,通過調劑、購置、建設、租用、接受捐贈等方式為本單位配備資産的行為。

第十二條 國有資産配置應當遵循資産功能、數量與單位職能相匹配,資産存量與增量相結合,勤儉節約、講求績效和綠色環保的原則。

第十三條  國有資産需求應當優先通過校内調劑方式解決,确實無法調劑的,應當遵循原則,對購置、建設、租用等方式進行綜合分析和可行性論證,選擇最優方式進行配置。

學校國有資産配置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配置标準;國家沒有規定配置标準的,應當加強論證,從嚴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四條 各二級管理單位按照學校财務預算工作的要求,根據發展需求,以資産存量為依據,編制年度資産購置計劃并按照預算指标批複額度組織實施。新增資産配置預算一經批複,除無法預見的臨時性或特殊增支事項外,不得調整。确需調整的,應當向學校财務處及資産歸口管理單位提出申請,履行相關審批程序。沒有履行相關程序的,一律不得購置。

第十五條  學校接受捐贈等方式形成的各類資産屬國有資産,應按照捐贈約定的用途使用,捐贈人意願不明确或者沒有約定用途的,學校統籌安排使用,各使用單位應及時辦理資産入賬手續,加強管理。

學校采用建設方式配置的資産應當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及時辦理資産交付手續,并在規定期限内辦理竣工财務決算,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并根據資産驗收相關憑證或文件及時進行賬務處理。對于已交付但未辦理竣工财務決算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确認資産價值。

對無法進行會計确認入賬的資産,可以根據需要組織專家參照資産評估的方法進行估價,并作為反映資産狀況的依據。

第十六條  各單位要加強對存量資産的有效利用,對于長期閑置、低效運轉的資産,學校資産歸口管理部門應優先進行校内調劑,調劑信息要在校園網上公布,提高資産使用效益;對于對超标準配置和不能校内調劑的資産,應當及時上報教育部,并妥善保管,教育部将依法依規予以調劑。


第四章 資産的使用管理

第十七條 學校國有資産的使用包括單位自用出租出借、對外投資、共享共用等方式。學校國有資産使用應優先自用,資産使用應遵循權屬清晰、安全完整、風險控制、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十八條  學校各歸口管理部門及使用單位應建立健全資産購置、驗收、入賬、領用、保管、使用、維護等相互制約的管理制度,加強國有資産的日常管理。保障國有資産的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産使用不當造成損失和浪費。

第十九條  各二級管理單位應當定期對實物資産進行盤點,出現資産盤盈盤虧的,應當查明原因,及時上報各歸口管理單位,按照财務、會計和資産管理制度有關規定處理,并在國有資産報告中反映,做到賬實相符和賬賬相符。

第二十條 逐步建立學校國有資産有償使用制度和成本分攤機制,積極推進學校各項國有資産管理改革,提高國有資産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條  學校各單位要加強對固定資産和無形資産的管理,依法保護,合理利用,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入賬手續,加強管理,防止國有資産流失。

第二十二條 學校利用國有資産對外投資應當有利于學校事業發展和實現國有資産保值增值,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經可行性研究和集體決策,按規定權限和程序履行審批手續。

學校資産應切實保障教學和科研事業發展需求,一般不出租、出借國有資産。在滿足教學科研和事業發展需要的前提下,确有閑置的資産,應優先通過校内調劑予以盤活,提高資産使用效益,确實不能調劑的,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後方可對外出租、出借。學校國有資産出租、出借後,承租者、借用者不得再以各種形式轉租、轉借,确保資産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一)學校利用貨币資金對外投資審批權限

1.學校利用貨币資金對外投資50萬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由資産歸口管理部門申請,國資委審核,報校長辦公會批準後10個工作日内将審批文件及相關資料報教育部備案。

2.學校利用貨币資金對外投資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至800萬元以下的,由國資委審核,報黨委常委會批準後報教育部審批,教育部審批後報财政部備案。

3.學校利用貨币資金對外投資800萬元以上(含800萬元)的,由國資委審核,報黨委常委會批準後報教育部審核,教育部審核後報财政部審批。

(二)學校利用固定資産、無形資産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審批權限

1.利用固定資産、無形資産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單項或批量價值(賬面原值,下同)在500萬元以下的,由資産歸口管理部門報校長辦公會批準後10個工作日内将審批文件及相關資料報教育部備案。

2.利用固定資産、無形資産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單項或批量價值在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至800萬元以下的,由國資委報黨委常委會批準後報教育部審批,教育部審批後報财政部備案。

3.利用固定資産、無形資産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單項或批量價值在800萬元以上(含800萬元)的,由國資委報黨委常委會批準後報教育部審核,教育部審核後報财政部審批。

第二十三條 學校對用于對外投資、出租和出借的國有資産實行專項管理,按規定權限嚴格履行審核、審批報備程序,并在國有資産報告對相關信息進行披露。

第二十四條 學校經批準利用非貨币性資産進行對外投資,應當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拟投資資産進行評估,資産評估事項按規定履行備案或者核準手續;學校一般不出租出借國有資産,确需出租的,應采取公開競價招租的,必要時可采取評審或資産評估的方法确定出租價格。學校國有資産出租、出借,要建立出租出借台賬,實現動态跟蹤管理。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過5年。

第二十五條 學校禁止下列投資和擔保行為:

1.不得使用财政撥款及其結餘進行對外投資。

2.有銀行貸款,原則上不得新增貨币資産投資。

3.學校不得買賣期貨、股票;不得購買企業債券、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進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風險投資;

4.利用國外貸款,不得在國外債務尚未清償前利用該貸款形成的資産對外投資。

5.學校不得将國有資産作為抵押物對外抵押或擔保,不得為任何單位或個人的經濟活動提供擔保。

6.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學校鼓勵利用科研成果等無形資産實施科技成果轉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2015年修訂)、《國務院關于印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幹規定的通知》(國發〔201616号)和國務院辦公廳《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使用、處置及收入按照《Betvictor中文版科技成果轉化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學校對外投資收益以及利用國有資産出租出借和擔保等取得的收入應當納入學校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二十八條 各單位向學校及教育部申報資産使用事項,應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準确性負責。

第二十九條 審計部門應對資産管理第一責任人進行離任資産審計。

第五章 資産的處置

第三十條 學校國有資産的處置是指學校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産進行産權轉讓及注銷産權的一種行為。

第三十一條 學校資産處置的範圍:

1.因技術原因确需淘汰或者無法維修、無維修價值的資産。

2.産權或使用權轉移的資産。

3.涉及盤虧、壞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産。

4.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滿足現有工作需要的資産。

5.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毀損、滅失的資産。

6.閑置、拟置換的資産。

7.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處置的其他資産。

學校資産處置的方式包括:報廢、報損、出售、出讓、轉讓、無償調撥(劃轉)、對外捐贈、置換、貨币性資産損失核銷等。

第三十二條 學校處置國有資産應當權屬清晰。權屬關系不明确或存在權屬糾紛的資産,須待權屬界定明确後方可處置。

第三十三條 學校處置國有資産應按規定權限,由各單位報各歸口管理部門審核、主管校領導或國資委簽批,校長辦公會審議批準。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置學校國有資産。

第三十四條 學校處置國有資産,應按以下權限履行審批手續:

(一)核銷貨币性資産損失審批權限

1.核銷貨币性資産損失50萬元以下的,使用單位報資産歸口管理部門審核,資産歸口管理部門報校長辦公會批準後10個工作日内将審批文件及相關資料報教育部備案,教育部審核後報财政部備案。

2.核銷貨币性資産損失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至800萬元以下的,使用單位報資産歸口管理部門審核,資産歸口管理部門報校長辦公會審核通過後形成會議紀要或文件報教育部審批,教育部審批後報财政部備案。

3.核銷貨币性資産損失800萬元以上(含800萬元)的,使用單位報資産歸口管理部門審核,資産歸口管理部門報校長辦公會審核通過後形成會議紀要或文件報教育部審核,教育部審核後報财政部審批。

(二)貨币性資産以外的其他資産處置審批權限

1. 固定資産處置審批權限

對已達使用年限并且應淘汰報廢的固定資産,學校授權資産管理處負責審批,處置結果于每季度終了後10個工作日内報教育部備案。

對于未達使用年限的固定資産,一次性處置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賬面原值,下同)在1500萬元以下的,使用單位報資産歸口管理部門審核,資産歸口管理部門報校長辦公會批準後10個工作日内将審批文件及相關資料報教育部,教育部審核後報财政部備案。

對于未達使用年限的固定資産,一次性處置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1500萬元以上(含1500萬元)的,使用單位報資産歸口管理部門審核,資産歸口管理部門報校長辦公會審核後報教育部審批,教育部審批後将批複文件報财政部備案。

資産使用年限标準按照《教育部直屬高校固定資産最低使用年限表》執行。已達使用年限仍可以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學校資産處置後,要按規定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2.固定資産以外的其它資産處置審批權限

一次性處置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500萬元以下的,使用單位報資産歸口管理部門審核,資産歸口管理部門報校長辦公會或黨委常委會批準後10個工作日内将審批文件及相關資料報教育部備案,教育部審核後報财政部備案。

一次性處置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至800萬元以下的,使用單位報資産歸口管理部門審核,資産歸口管理部門報校長辦公會或黨委常委會審核後報教育部審批,教育部審批後報财政部備案。

一次性處置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800萬元以上(含800萬元)的,使用單位報資産歸口管理部門審核,國資委會議通過後報校長辦公會或黨委常委會審核後報教育部審核,教育部審核後報财政部審批。

第三十五條 學校各歸口管理部門和二級管理單位申報資産處置事項時,應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準确性負責。

第三十六條 學校國有資産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競争、擇優的原則。學校出售、出讓、轉讓資産數量較多或者價值較高的,應通過招标、拍賣等市場競價方式公開處置。未達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資産報廢、報損,應向歸口管理部門提交報告,說明理由,應從嚴控制。學校直接持有出資企業國有股權轉讓,按照《企業國有産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 财政部令第3号)、《财政部關于企業國有資産辦理無償劃轉手續的規定》(财管字〔1999301号)和《企業國有産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國資發産權〔2005239号)等規定執行;涉及學校直接持有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轉讓,按照《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 證監會令第19号)和《财政部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财管字〔2000200号)等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學校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專利權、商标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校名校譽、商譽等無形資産處置行為的管理,規範操作,防止國有資産流失。

第三十八條  教育部、财政部對學校國有資産處置的批複,以及學校按規定權限處置國有資産并報備的文件是學校各歸口管理單位辦理資産産權變動和進行賬務處理的依據。

第三十九條  對已達使用年限并且應淘汰報廢的固定資産處置收益上繳學校,在扣除相關稅金、評估費、拍賣傭金、鑒定論證、搬運等相關費用後,留歸學校,納入預算,統一管理。除上述資産以外的學校資産處置收入,按上級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六章 産權登記與産權糾紛處理

第四十條 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歸口管理的國有資産産權登記和産權糾紛的調處工作。

第四十一條 學校國有資産産權登記(以下簡稱産權登記)是國家對學校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産進行登記,依法确認國家對國有資産的所有權和學校對國有資産的占有、使用權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 産權糾紛是指由于國有資産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等産權歸屬不清而發生的争議。

第四十三條 學校與其他國有單位之間發生國有資産産權糾紛的,應及時報告學校資産歸口管理部門。資産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會同使用單位與其它單位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調解或者裁定,調解不成的,可依法提起訴訟。

第四十四條  學校與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産權糾紛的,學校應當提出拟處理意見,經教育部審核并報财政部批準後,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七章 資産評估與資産清查

第四十五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産進行評估:

1.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企業。

2.以非貨币性資産對外投資。

3.合并、分立、清算

4.資産拍賣、轉讓、置換。

5.整體或者部分資産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6.确定涉訟資産價值。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第四十六條  學校國有資産評估工作應當依據國家國有資産評估有關規定,委托具有資産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學校應當如實向資産評估機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學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幹預資産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四十七條  學校國有資産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核準和備案工作按照國家有關國有資産評估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資産評估:

1.經批準部分資産無償劃轉。

2.學校所屬單位之間的合并、資産劃轉、置換和轉讓。

3.其他不影響國有資産權益的特殊産權變動行為,報經教育部和财政部确認可以不進行資産評估的。

第四十九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産清查:

1.根據各級政府及其财政部門專項工作要求,被納入統一組織的資産清查範圍的。

2.發生重大資産調撥、劃轉、以及單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銷、隸屬關系改變等情形。

3.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産毀損、滅失

4.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者國有資産出現重大流失的。

5.國家統一的會計政策發生重大變更,涉及資産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

6.其他應當進行資産清查的情形。

第五十條  學校資産清查工作由國資委統一部署,由各歸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資産清查工作的内容包括基本情況清查、實物資産清查、損溢認定、資産核實和完善制度等。

第五十一條  學校進行資産清查,按照财政部《行政事業單位資産清查暫行辦法》(财辦〔200652号)有關規定,應當向教育部提出申請,經教育部審核,财政部批準立項後組織實施。學校資産清查工作中的資産盤盈、資産損失和資金挂賬認定和結果确認等,按照财政部《行政事業單位資産核實暫行辦法》(财辦〔200719号)有關規定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學校要結合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實際,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科技成果資産評估項目備案工作操作細則,規範科技成果資産評估機構的選聘工作,按要求嚴格審核科技成果資産評估各項資料,完善資産評估檔案管理,切實做好科技成果資産評估備案工作。


第八章 資産信息管理與報告

第五十二條 學校應按照國家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報告制度要求,編制資産年度報告和月度報告,如實反映學校資産占用、使用、變動和管理情況。

第五十三條 學校各單位定期向歸口管理部門填報資産報告。對本單位占有資産的變動、結存情況及使用效益提供文字分析說明和數據電子文檔。

學校各歸口管理單位要按照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并不斷完善資産管理系統信息,及時将資産變動信息錄入資産管理系統,對國有資産實行動态管理。

第五十四條 學校各歸口管理部門在年度終了1個月内,将上年度國有資産管理情況書面報告國資辦,國資辦負責編制學校國有資産年度報告。國有資産年度報告由資産報表、填報說明和分析報告構成,資産報告主要内容包括:學校資産占有、使用、變動等總體情況以及房屋、土地、車輛、大型儀器設備等重要資産信息。填報說明主要内容包括:對資産報表數據填報口徑、數據審核情況和數據差異情況等的說明。分析報告主要内容包括:資産情況分析、資産管理工作成效及經驗、存在問題及原因分析和工作建議等。

學校國有資産月度報告主要内容包括學校性質、執行會計制度、預算管理級次等基本情況,資産、負債、淨資産以及重點關注資産情況。

第五十五條  學校相關部門應當充分利用資産信息系統和資産報告,全面動态地掌握本單位國有資産的占有、使用和處置狀況,并作為編制學校年度預算的重要依據。

第九章 資産管理績效考核

第五十六條 學校應逐步建立和完善定性與定量結合、考核結果與預算結合的國有資産管理績效考核長效機制。

第五十七條  學校國有資産管理績效考核,應當包括國有資産管理的基礎工作,國有資産管理制度建設,國有資産配置、使用和處置等主要内容。

第五十八條  學校國有資産管理績效考核,應當堅持分類考核與綜合考核相結合,日常考核與年終考核相結合,績效考核與預算考評相結合,采用多元化的指标體系和科學的方式方法,不斷提高學校國有資産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五十九條 學校應當充分利用國有資産管理績效考核的結果,總結經驗、推廣應用,查漏補缺、完善制度,加強管理、提高效益。

第十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 學校應接受教育部、财政部的監督,接受審計部門依法對學校國有資産管理實施的審計監督。

第六十一條 學校應制定國有資産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組織架構,規範内部控制操作流程,明确具體部門和個人的職責權限,控制國有資産管理風險。

第六十二條  學校應建立健全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制度,根據職責依法進行監管。學校各個歸口管理單位負責對各歸口管理的國有資産進行日常的檢查監督,及時發現國有資産管理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管理漏洞和薄弱環節,督促加以改進。主要檢查各中層單位對學校國有資産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國有資産配置和使用情況、房屋土地利用和出租出借情況、資産核查、資産保值增值、資産綜合使用效益情況、大型儀器設備共享共用情況等。并及時通報檢查結果,對于不合格單位應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單位,歸口管理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報告國資委進行處理。

第六十三條 學校各資産歸口管理部門和二級管理單位及其個人,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資辦和歸口管理部門有權責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權限,實行責任追究:

1.超标準配置國有資産的。

2.擅自占有、使用和處置國有資産的。

3.擅自提供擔保的。

4.通過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價處置國有資産的;

5.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國有資産權益損失的。

第十一章

第六十四條 學校經營性資産管理委員會代表學校對一級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行使股東權限。

第六十五條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事業單位,要建立健全相應的國有資産管理制度,按照國家國有資産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由資産管理處負責解釋,本辦法未盡事項,按照國家國有資産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Betvictor中文版國有資産管理辦法》(校發〔2018375号)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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