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知的《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和國家稅務局下發的《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凡負有履行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的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定的期限,申報内容,如實向主管地稅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如果您的所得達到了12萬元, 必須照法律的規定,及時領取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表,在2008年3月31日前,向主管地稅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一、年所得12萬元包括的内容
1、工資、 薪金所得;2、個體工商戶的生産、 經營所得;3、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4、勞務報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許權使用費所得;7、利息、股息、紅利所得;8、财産租賃所得;9、财産轉讓所得:10、偶然所得;11、其他所得。
二、申報标領取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可到戶籍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或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納稅申報辦稅服務廳,免費領取。
三、申報時所需資料
1、《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适用于年所得12萬元以上地納稅人申報)》;
2、已繳納稅款的完稅憑證;
3、與收入有關的合同、協議書;
4、納稅人有效身份證複印件。有效身份證,主要有中國公民的居民身份證、華僑和外籍人員的護照、港澳台胞的回鄉證、中國人民解放軍的軍人身份證等;
四.相關處罰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可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納稅人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有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的稅款、滞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溫馨提示
稅務機關将規範管理,強化服務意識,為自行申報納稅人設立專門的申報窗口,采取專人負責、優先受理的原則,為自行申報納稅人提供簡便、快捷的申報納稅服務。同時也請您引起高度重視,認真履行申報義務。
《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請在校園網2008年3月14日财務處通知處下載
稅收管理員:牟 濤
納稅申報咨詢電話:87020721或87020720